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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导航 · 安全同行(六)】交通事故案件责任认定

交通安全

不仅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也是道路交通管理及

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一环

在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审判中

交通安全相关的案件

同样占据着不容忽视的地位

为了增强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提升应对交通事故的能力

五华法院黑林铺人民法庭

特别推出了

《法律导航 · 安全同行》系列栏目

为当事人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和建议

今天推出第六期

交通事故案件责任认定

首先,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内容确认双方的责任比例。同时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是确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责任比例,两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比例按照主次(7:3)、同等(5:5)的责任比例进行认定。

特别提示: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是不划分责任比例问题的,只有被告一方在事故中完全不承担责任的,其仍在交强险限额的10%之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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