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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031号)

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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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按我局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已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16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五人社监询字[2025]第01936号),要求你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截止2025年3月12日你单位拒不提供书面材料并接受调查。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21                       

联 系 人:王亚涛  电 话:0871—6358438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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