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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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