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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5〕2-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5〕2-8号

单位:云南筑正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4670856R

法定代表人:耿*蕊(身份证号530113***1925)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二环北路贵研自然界小区11幢***

2024年12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筑正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云南筑正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2日,根据群众投诉,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筑正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教场中路龙湖水晶郦城对面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该工地为豹子头村回迁拆迁项目,施工单位为云南筑正拆迁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9月5日开始施工,拆迁面积约40余亩,现场有3台挖机正在进行破拆作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禁止施工时间段(12时至14时)进行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2024年12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耿旭蕊和太勤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2024年12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2-66号)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各1份。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在禁止施工时间段(12时至14时)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向云南筑正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2-8号)》,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云南筑正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

2025年1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复查时该拆迁工程已完工。

由于云南筑正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整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云南筑正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2025年1月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整改情况复查表》各1份、2025年1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2-8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2025年2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云南筑正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在禁止施工时间段(12时至14时)进行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云南筑正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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