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5〕2-7号
单位:昆明市五华区四哥小吃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6PAQ92XX
经营者:吴*艳(身份证号532128***4946)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
2024年12月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四哥小吃店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昆明市五华区四哥小吃店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信访投诉,2024年12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184号附04、05号的昆明市五华区四哥小吃店进行检查,昆明市五华区四哥小吃店(门头:正宗昭通烧烤海鲜大排档),注册日期为2020年3月10日,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184号附04、05号 ,面积约52平方米,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2MA6PAQ92XX,《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301020235633,有效期至2026年7月5日,核准经营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经营者为吴晓艳,日常运营中主要经营煮米线、炒饭,烧烤等,排放的污染物主要为油烟。现场检查时,该店正在经营,现场有餐桌6张,经营面积约52平方米,厨房面积约20平方米,店内设有无烟净化烧烤车1台,燃气灶1个,均为正常使用状态,燃气灶上方安装有集气罩,无油烟净化器,炒菜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未经油烟净化器处理,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风机抽排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人民群众信件详情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2024年12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2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吴晓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房屋延期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2024年12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2-70号)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各1份。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未安装油烟净化器,炒菜作业产生的油烟未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排至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设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向昆明市五华区四哥小吃店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2-7号)》,并告知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昆明市五华区四哥小吃店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
2025年1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该店已安装了油烟净化器,油烟净化器能正常运行。
由于昆明市五华区四哥小吃店积极配合整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昆明市五华区四哥小吃店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2025年1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整改情况复查表》各1份、2025年1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2-7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2025年2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昆明市五华区四哥小吃店“未安装油烟净化器,炒菜作业产生的油烟未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排至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昆明市五华区四哥小吃店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