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2-6号
单位:昆明龙安普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P6MDC40
法定代表人:李*香(身份证号532224***2729)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与轿子雪山旅游专线交叉口***
2024年11月1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龙安普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昆明龙安普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12日,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绿剑-2024”第三批专项执法行动移交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专家意见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与轿子雪山旅游专线交叉口云南捷森木业有限公司的昆明龙安普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调阅该公司自2024年9月10日至9月30日出具的29份《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29份报告中OBD检查项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均为3I1,CVN均为8961AE。该公司在进行OBD检测时,以上29台车辆有OBD模拟器连接OBD检测仪,使OBD检测结果由不合格变为合格,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报告。通过调取云AV8M12油温监测数据,发现该车油温检测全过程为27.2℃至27.3℃,不符合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昆明龙安普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2.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车辆检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2024年度昆明市机动车专项整治执法检查专家意见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2024年11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3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中香、郭建祥和李妮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2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30份、《云AV8M12尾气检测过程数据》1份、云AV8M12《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定期检验-首检)》1份、《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2024年11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2-57号)和《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各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2.“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车辆检验”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向昆明龙安普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2-6号),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昆明龙安普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材料。
2024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具体整改情况:1.通过理论学习和现场培训加强员工OBD检测的业务技能,加强对CALLD和CVN的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保证车辆检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2.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不出现放宽检验标准、替车检验、篡改伪造检验报告、擅自改变检验关键条件等弄虚作假方式,帮助不合格车辆违法出具虚假检验排放报告;3.加强内部管理,做好人员和检测过程的监督,在检验过程和数据监控中层层把控,确保检测仪器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合法;4.召回车牌号为“云AV8M12”的车辆,按照技术规范重新检验。
由于昆明龙安普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合我局现场复核情况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昆明龙安普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2025年1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和1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2-6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2024年11月2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份、2024年12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整改情况复查表》1份、2025年2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份。
1.针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
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2.针对“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车辆检验”的行为,依据“《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昆明龙安普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捌万捌仟元(¥88,000)整;
2.对昆明龙安普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车辆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捌仟元(¥8,000)整;
3.没收昆明龙安普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贰仟零叁拾元(¥2,030)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玖万捌仟零叁拾元(¥98,030)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