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5〕2-5号
单位:昆明慧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6K5KU09H
法定代表人:伍*莲(身份证号532126*********1124)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北三环普吉***
2024年11月1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慧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昆明慧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19日,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绿剑-2024”第三批专项执法行动移交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专家意见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北三环普吉上河居民小组厂房的昆明慧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调阅该公司自2024年9月10日至10月8日出具的35份《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35份报告中OBD检查项的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均为3I1GK64593720853,CVN均为8961AE45。以上35辆车的车主为了消除发动机故障灯报警,车主自行在网络上购买了汽车故障清码器,在OBD检测前使用了汽车故障清码器连接至OBD接口用于消除故障,使OBD未能正常显示故障。该公司进行OBD检测时未发现异常,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报告。综上所述,昆明慧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2024年度昆明市机动车专项整治执法检查专家意见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2024年11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3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伍家莲、李葵和马鸿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1份、《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34份、《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1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2024年11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2-59号)和《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各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向昆明慧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2-5号),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昆明慧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材料。
2024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慧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该检测站已对公司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检测相关规范开展机动车检测,正常开展检测过程中OBD检查项,确保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现场有一辆车正在开展OBD检查项,达到国家规范。
由于昆明慧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合我局现场复核情况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昆明慧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2025年1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和1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5〕2-5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2024年12月1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整改情况复查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各1份、2025年2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份。
针对“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
同时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4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 对昆明慧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玖万叁仟陆佰元(¥93,600)整;
2. 没收违法所得贰仟肆佰伍拾元(¥2,450)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玖万陆仟零伍拾元(¥96,050)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