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都有互相借钱的经历。但不少人碍于情面,没有养成写借条的习惯,容易带来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如果没有借条,仅凭转账记录能否认定为借款呢?腾冲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就给出了答案。
原告朱某与被告严某系朋友,2016年11月,朱某通过银行向严某转账100万元,并在转账备注摘要栏载明“借款”。之后,朱某要求严某偿还借款,因严某一直未还,朱某起诉至法院。诉讼中,严某声称,朱某虽向其转账,但该款并非借款,而是自己做工程时与其他公司转付的往来款,何况,自己也没有出具过欠条给原告,足以说明这笔转账不是借款。朱某则提出,因严某当初急需资金周转,自己看在是多年朋友的份上,才借给严某100万元,并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自己多次发短信要求严某支付利息,也印证了该款是借款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朱某提供了相关部门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的事实,备注为“借款”,严某辩称原告的转账系其承接工程与案外人公司的往来款,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款项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应视为双方成立借贷关系。故对朱某要求严某偿还借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严某限期偿还原告朱某借款1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一般情况下能够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转账记录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但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对此,发生借贷时,还是应该出具书面借条,并注明借款主体、金额、利息、借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核心要素,通过银行转账的,应在备注栏注明系借款,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