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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 · 以案释法】三年7笔借款未还 前期利息能否充作本金?

民间借贷中

经常有一种操作

就是在先后发生多笔借款时

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如数还债

双方就会进行协商

对已到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确认后将利息也充作本金

从确认之日重新计算利息

直至借款人还清

这种做法

法律认不认可呢?

20249月,五华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彭某某借款多次,之后因为还不上钱,双方在中间人的见证下,对多笔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了结算,并写下记载了具体数额的借条及还款时间。到期后,张某仍未能还清借款,彭某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偿还借款及利息。

经五华法院查明,二人之间的借款关系比较清楚,2021年至2023年期间,张某和彭某某因为转让房产和租赁商铺产生生意上的往来,三年间,张某七次向彭某某借钱,少则两万,多则10万。

就这些借款,张某先后写下两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和日期。在第二份《借条》中载明,彭某某借给张某的其中23万元系彭某某购买张某名下的回迁房,如到20221021日,购房不成功,则彭某借出的每一笔资金都从出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利息。

20221220日,张某又手写第三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彭某某人民币380000元,经协商还款日期2023630日止。

五华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和彭某某系自愿建立,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张某应当向出借人彭某某履行还款义务。但应还借款的总金额是否按照第三份《借条》所载明的38万元计算,还要看法律的规定。

虽然被告张某第三份《借条》中写明的金额是38万元,但通过原告彭某某的陈述可知,上述金额中,本金的构成为其向被告张某交付的资金,以及按月利率3%计算后的利息,另有一部分是张某提前收回租赁给彭某某的商铺应支付的补偿金。其中,彭某某主张的借款本金中,其向张某交付的250000元有证据能够证明。

至于前期借款利息是否能折抵本金,相关法律也有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五华法院据此对借款的本金和利息重新作了认定:依照上述规则计算,截止20221220日,可折抵为本金的利息金额为26620.66元,至于原告所述转让费,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故五华法院确认,截止20221220日,被告张某欠原告彭某某的本金及利息合计为276620.66元。

综上,五华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某某借款本金276620.66元,并以本金276620.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利息,直至款项还清。

该判决已生效。
伍小天

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以双方的意思自治为优先,如果协商的内容超越了法律的规定,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伍小天提醒大家,在协商订立合同时,应先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尽量避免协商条款无效的情形,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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