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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001号)

五人社监罚字〔2025〕第025001号

昆明市崎奕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在调查邓永刚投诉你公司违反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拖欠工资一事中,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向你单位公示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五人社监令字2024163号),要求你公司:按照我局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全面提供资料。截止2024年12月5日你公司拒不改正,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要求缴到指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大观支行,国家金库五华支库;行政机关编码:010904 科目编码:1030501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起诉)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21

联 系 人:王  超 (执法证件号:24-Z19016)

          谭笑东 (执法证件号:24-Z19200)

电    话:0871—6358893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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