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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5〕2-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5〕2-2号

单位:昆明市五华区雄浩水泥制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7HHHE46F

经营者:李*国(身份证号530112***2519)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桃园居委会***

2024年10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雄浩水泥制品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昆明市五华区雄浩水泥制品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613乡道桃园美食广场西北侧140米处的昆明市五华区雄浩水泥制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加工厂于2018年12月建成,生产设备有免烧砖制砖机1套,生产原料为:砂石料、水泥。生产工艺:原料→搅拌→压制→成品,免烧砖生产线无环保治理设施,未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综上所述,昆明市五华区雄浩水泥制品加工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2024年10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汝国和王金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2-50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昆明生态环境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明细》1份、《关于昆明市五华区雄浩水泥制品加工厂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情况说明》1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2024年12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整改情况复查表》1份、现场照片4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昆明市五华区雄浩水泥制品加工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向昆明市五华区雄浩水泥制品加工厂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75号),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昆明市五华区雄浩水泥制品加工厂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

由于昆明市五华区雄浩水泥制品加工厂积极配合,立即停止生产并拆除生产设备,不再具备生产条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7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各1份。

针对昆明市五华区雄浩水泥制品加工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 对昆明市五华区雄浩水泥制品加工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昆明市五华区雄浩水泥制品加工厂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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