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5〕2-1号
单位: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PQNT69J
经营者:张*(身份证号511227***4007)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桃园居委会沙靠村***
2024年10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进行了调查,发现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桃园居委会沙靠村砖厂毛地冲附20号的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水泥制品厂地内堆放有大量成品砖,生产场地位于露天,场地内两堆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综上所述,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综上所述,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2024年10月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10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立、张元光和张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2-49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明细》1份、《关于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情况说明》1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2024年12月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整改情况复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现场照片证据4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向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74号),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2024年12月26日,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向我局提交了《环保罚款减免申请书》,陈述已对堆放的两堆原材料进行清理,将杂物进行清理、打扫和洒水,并将尾砖进行归纳和处理。
202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进行现场复查,现场检查时,生产原料已清理完毕,生产设备已拆除搬离,现场场地已清理。
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已将工厂设备拆除并停止生产,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2024年12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74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2024年12月26日《环保罚款减免申请书》1份、2025年1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份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份。
针对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 对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昆明市五华区中透水泥制品厂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