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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001号)

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001号

云南国辰劳务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改正,此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4]第219号),要求你单位整改并于2024年11月25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局。截止2025年1月2日,你单位未按要求整改。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21                       

联 系 人:邓  熊   电话:0871—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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