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001号)
发布时间:2025-01-10 16:16:40
信息来源: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牛严立
审核:武永云
终审:张婕
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001号
云南国辰劳务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改正,此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字[2024]第219号),要求你单位整改并于2024年11月25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我局。截止2025年1月2日,你单位未按要求整改。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21
联 系 人:邓 熊 电话:0871—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