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告字[2025]第006号
被告知人:施红有(53XXXXXXXXXXXXXX34)
经调查,被告知人:施红有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担任了云南鑫耀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重新就业”的情形,已丧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已向你送达《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截止2025年1月3日,您仍未按规定退回失业保险待遇。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现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理:
责令退还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费用人民币8130.65元(大写:捌仟壹佰叁拾元陆角伍分)至指定账户,开户名称:昆明市五华区社会保险中心,账号:53001615536050599473-0013,开户行:建行昆明小西门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00
联 系 人:邓 熊 电 话:0871-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