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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4]第269号)

五人社监告字[2024]第269号

被告知单位: 云南辰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宏兵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云南辰源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对“龙泉俊园各地块”项目(刘银华班组139人、唐瑞班组8人、衡小兵班组47人、普同进班组73人、胡文艳班组10人、柳茂班组15人、钱啟军班组1人、刘传发班组21人、李兴华班组4人、杨松班组10人、杨和平班组9人、刘华班组6人、段学文班组24人、邱平班组27人、袁绍明班组6人、绍国海班组21人、张科友班组1人、曾勇班组47人、黄成良班组24人、赵鹏举班组3人、董静宁班组39人、龙治林班组2人、李正龙班组5人、张伟班组3人、饶小琴班组3人、艾国全班组5人、刮腻子、双飞粉班组11人、烟道班组19人、陈明付班组116人、李云飞班组10人、陈海峰班组100人、马维庆、孙胜祥班组71人、傅建明统计欠薪班组497人)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进行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七日内对拖欠的1377名农民工工资38957334.11元进行清偿。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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