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进一步筑牢反诈防线,12月4日上午,五华法院邀请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10余名工作人员走进法院,现场旁听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他人转账之用,其中涉案银行卡有100多万的诈骗资金流入。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次组织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在庭审中梳理案件脉络、查明案件事实,被告人王某当庭认可指控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
旁听庭审的公司职工表示,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通过此次旁听帮信罪案件审理,深刻直观地认识到帮信犯罪活动的危害性,进一步提高了电信诈骗防范意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积极提醒群众谨防“高价收卡”等陷阱,勿为蝇头小利放松防范意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切实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下一步,五华法院将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将庭审现场转化为法治教育课堂,以案释法、以案为鉴,不断提升社会各群体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切实守护群众的“钱袋子”。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在电信网络犯罪中,有人因一时贪念将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或出售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使用,却因此触碰法律红线,给网络诈骗犯罪的追赃挽损工作、打击犯罪制造困难。
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还有犯罪风险,公民应不断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网银U盾,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千万不要因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