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73号
单位: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0***5216D
法定代表人:郭*华(身份证号533022***3135)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中路***
2024年11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1088号C座的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现场检查时,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第一门诊部正在运营,医院内1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医院设有独立的医废暂存间和1个危废贮存间,运营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交由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公司持有2024年8月6日的《辐射环境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符合《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的标准。综上所述,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2024年11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2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2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郭维华和曲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关于运行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工作联系函》复印件1份、《电脑截图》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份、《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 “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4年12月19日向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73号)》,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
由于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积极配合整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2024年12月1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73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案件法制审核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各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对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