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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7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71号

单位:昆明市五华区长缘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G7CX8

法定代表人:申*松(身份证号530128***115)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普吉路***

2024年11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长缘汽车修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昆明市五华区长缘汽车修理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普吉路513号的昆明市五华区长缘汽车修理厂现场检查,该厂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主要维修设备:2台举升机、1间烤漆房;产生的危险废物贮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暂存间内贮存的废机油大约有160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2024年11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申成松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租赁合同》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2-65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表、《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2024年12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整改情况复查表》1份、现场照片2份、《云南省昆明生态环境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明细》1份、《关于昆明市五华区长缘汽车修理厂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情况说明》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昆明市五华区长缘汽车修理厂“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向昆明市五华区长缘汽车修理厂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71号),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昆明市五华区长缘汽车修理厂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

由于昆明市五华区长缘汽车修理厂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7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审核意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各1份。

针对昆明市五华区长缘汽车修理厂“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 对昆明市五华区长缘汽车修理厂“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昆明市五华区长缘汽车修理厂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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