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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7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70号

单位:昆明德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623Q

法定代表人:王*兰(身份证号510228***429)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莲华街道办事处教场北路***

2024年11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德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昆明德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德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维修作业,现场有立柱举升机4台,打气泵1台;运营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及云南同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转移处理,与云南大地丰源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协议书》(协议编号:TL24016),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委托处置废物包括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含铅废物等,最近一次危险废物转移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联单编号:20245301028595,转移废矿物油及沾染物0.02吨;与云南同磊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签订有《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合同编号:TL2400034,合同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委托处置废物类别为:废矿物油,最近一次转移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转移联单编号:2024***1042,转移废润滑油、废机油等0.32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2024年11月2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王会兰和李俊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执法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2-6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2024年12月10日提交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技术咨询合同》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昆明德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向昆明德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70号),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昆明德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7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法制审核意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各1份。

由于昆明德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针对昆明德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 对昆明德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昆明德鼎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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