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69号
单位:昆明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92920A
法定代表人:秦*(身份证号532224***2914)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
2024年11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昆明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营业,公司建有危废暂存间2间,其中1间用于储存废矿物油,面积约20平方米,1间用于储存废电池,面积约5平方米;烤漆房1间,面积约25平方米,与云南协快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签订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合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最近一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为2024年9月25日,转移废矿物油0.36吨。检查后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针对该公司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的行为,后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早,表示检查时忘记了该事项,检查过后通过查询得知,该公司已编制了2024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于2024年1月11日在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进行了备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2024年11月2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2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云南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截图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秦早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2-6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2024年12月10日《整改情况复查表》《昆明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版)》《昆明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昆明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调查报告》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昆明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向昆明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69号),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昆明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6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法制审核意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各1份。
由于昆明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针对昆明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 对昆明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昆明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