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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6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68号


单位: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721X9

法定代表人:张*兴(身份证号530103***0314)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罗免镇***

2024年11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1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环保举报受理单(举报编号:24111***020864),反映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向金带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赁作为医疗废物转运车的运输车辆无明显标识,停放在五华区星星充电汽车充电站。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五华区星星充电汽车充电站进行调查,检查现场发现场地内停放有属于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医废转运车9辆,9辆转运车外观均未设置医疗废物标识,车辆内部未设置长方体专用周转箱,车厢内底面为防护平面铝板,无防渗垫层。五华区星星充电汽车充电站围墙北边距离黄土坡北村住户10米,南边围墙外邻强林石化加油站,东边围墙外西锦小区,西边围墙外围北京现代4S店。经现场了解得知,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金带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租赁关系,金带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把车辆租赁给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清运医疗废物,因双方车辆租用租金支付问题产生纠纷。针对云南金带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环保问题,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云南金带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人员和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的人员对停放在五华区星星充电汽车充电站内转运医疗废物的小型新能源面包车的外观和内部,以及停放车辆的场地进行逐一检查,停放的转运车辆共有9辆,车牌分别为:云AD57202、云AD56456、云AD40869、云AD46065、云AD32492、云AD49750、云AD48331、云AD45113、云AD49285,其中车牌为云AD57202转运车辆侧门旁地面上有从车厢滴漏到地面上大约5毫升的黄色液体痕迹。车牌为云AD49750、云AD48331、云AD45113车内有医疗废物,车牌为云AD49750内有大约50公斤的医疗废物,车牌为云AD48331内有大约150公斤的医疗废物,车牌为云AD45113内有大约100公斤的医疗废物,总共3辆车内的医疗废物大约有200多公斤,3辆转运车内的医疗废物分别用医废塑料密封袋包装和利器盒包装,无加盖长方体周转箱,直接放在车厢内,其余6辆转运车车厢内均无医疗废物。停放在五华区星星充电汽车充电站的9辆转运车辆的外观均未设置医疗废物标识,车辆内部未设置长方体专用周转箱,车厢内底面为防护平面铝板,无防渗垫层。停放场地周边均未发现有医疗废物遗撒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环保举报受理单(2411***020864)》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2024年11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1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7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张义兴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钱晰宇和杨帆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营业收入证明》1份、《排污许可证》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1份、《场地租赁合同》1份、《净重磅单》1份、《云A3PP08蓝轨迹数据图》1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图片25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2-60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表、《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2024年11月20日《情况说明》1份、2024年11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整改情况复查表》1份、现场照片3份、《云南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明细》1份、《关于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情况说明》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向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68号),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6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审核意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各1份。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之规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中自由裁量基准“(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3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 品的行为”之规定进行自由裁量,并参照附件1《自由裁量因子计算的情况说明》,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专用车辆未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4);医疗废物数量(1吨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跨县级行政区域,3);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事业单位,0)。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0.5)。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云南正晓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贰佰元(¥200)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佰元(¥200)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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