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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67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67号


单位:云南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MA7EWX8402

法定代表人:周*国(身份证号513426*********3813)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

2024年10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云南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2条环保检测线正在运行,检查发现问题:①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车牌号码“云AV3266”“云A10VX1”“云A3L6Y7”三辆车的初检、复检报告中OBD控制单元CAL ID、CVN不一致;②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排气分析仪取样管长度进行测量,其中污染物排放检测1号线柴油车取样管长度为11.4米;污染物排放检测2号线柴油车取样管长度为11.7米,超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1237-2021第4.2.4.2.d)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m,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长度应小于3.5m,采样管路包含取样探头、取样管、过滤器等标准要求。针对“云AV3266”“云A10VX1”“云A3L6Y7”三辆车的初检、复检报告中OBD控制单元CAL ID、CVN不一致的情况,后经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开国及检测站站长张绍海,两人均表示:三辆车出厂时间均在OBD强制检测之前(2011年7月1日前),三辆车初检、复检在两条不同的检测线上进行,CALID、CVN显示不支持可能是设备读取不出数据,同时因为2011年7月1日之前出厂的车辆检测时OBD不要求强制检测,OBD检测不合格也可以进入下一个阶段进行检测,所以质量审核人员在审核时忽略了OBD检测时出现的同一辆车初检和复检CAL ID不一致的情况,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上述三辆车出厂时间均早于2011年7月1日,且同一辆车CAL ID、CVN显示不一致的检测报告由两条不同的检测线检测出具,情况属实,车牌号“云A10VX1”的车辆于2024年2月22日13时33分、2024年2月23日13时50分(检测报告为合格)两次通过环检一线检测,报告中均有CAL ID、CVN码显示,且CAL ID、CVN码一致;调取了3辆车的环保检测视频录像,均有3辆车初检、复检的检测视频记录,查阅了三辆车复检合格检测时间段内同时在检测线上的其他车辆检测报告,未发现有与上述3辆车CAL ID、CVN码一致的情况。检查发现云南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存在使用超过HJ1237-2021标准规范长度的采样管进行柴油车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2024年10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0月3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0月3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9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周开国和张绍海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53010290***4520009》1份、《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53010290240***360027》1份、《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5301029024***32380032》1份、《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5301029024***9190016》1份、《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监测)报告5301029024***7540046》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2-55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表、《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2024年11月14日《关于2024年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的整改报告》1份、2024年11月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云南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明细》1份、《关于云南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情况说明》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云南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超过HJ1237-2021标准规范长度的采样管进行柴油车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向云南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67号),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2024年12月16日,云南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陈述已于2024年11月6日完成了所有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工作报告,2024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核,经测量,污染物排放检测1号线和2号线柴油车排气分析仪取样管已符合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1237-2021第4.4.4.2.d)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标准。

   2024年12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复核,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6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云南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申辩书》及相关材料1份、《整改情况复查表》1份、照片证据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审核意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各1份。

依据“《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参照《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一)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制度的行为:1.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的行为,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①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次数10次以上、5)。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③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0.55)。

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云南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使用超过HJ1237-2021标准规范长度的采样管进行柴油车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元(¥21,600)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贰万壹仟陆佰元(¥21,600)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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