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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处理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如何制作告知书?

2017年,国家信访局印发的《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有权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诉求之日起15日内制作包含以下内容的告知书,加盖机关印章或者业务办理专用印章,告知信访人:(1)拟适用的其他法定途径及依据;(2)查询或者联系方式;(3)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除告知以上内容外,需要依申请启动的,还应当告知其申请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受理的时间和告知的形式、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规定,有权处理机关认为应当适用信访程序办理的,应当在收到诉求之日起15日内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加盖信访业务专用章送达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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