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66号
单位: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N1UE48Y
法定代表人:温*勇(身份证号530127********1011)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滇景名筑小区***
2024年9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投诉情况,到位于昆明市五华区环城西路云南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北侧的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昆明市五华区棕树营城中村改造项目KCWH2021-9地块(观樾府小区)内,于2024年9月6日、7日、9日、11日均在22时以后至次日6时左右进行土方开挖、装车、渣土车外运土方施工作业,且未办理夜间施工相关备案手续,施工地点为紧邻居民住宅区和云南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综上所述,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9月6日、7日、9日、11日均在22时以后至次日6时左右进行土方开挖、装车、渣土车外运土方施工作业,且未办理夜间施工相关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1份、《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1份、2024年9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昆明市生态环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4份、《车辆登记表及明细》1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表1份、《建材车临时路线通行证》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2-45号)及送达回各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黄明泽和温大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2024年9月6日、7日、9日、11日均在22时以后至次日6时左右进行土方开挖、装车、渣土车外运土方施工作业,且未办理夜间施工相关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向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66号),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2024年12月5日,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向昆明市交通大队执行处做了情况说明,申请白天出土路线,并铺设防尘网、夜间车辆禁止鸣笛,减缓机械动作方式施工。
由于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整改。综合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材料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6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2024年12月5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整改后照片、《云南义合置业有限公司文件》(云南义合发〔2024〕09号)、《情况说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昆明市主城区确需夜间施工情况说明》《昆明市主城区夜间施工登记备案表》《法制审核意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各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8.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数(裁量因数、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取得证明,等级3);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1类声环境功能区,等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等级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1次,等级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故意拖延,等级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等级-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事业单位,等级-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0.7)。
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 对昆明鑫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2024年9月6日、7日、9日、11日均在22时以后至次日6时左右进行土方开挖、装车、渣土车外运土方施工作业,且未办理夜间施工相关备案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壹万肆仟元(14,000)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