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65号
单位:云南东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PD32F5U
法定代表人:谭*新(身份证号533222********2011)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西三环与王筇路交叉口132号
2024年10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东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云南东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西三环与王筇路交叉口132号的云南东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调试设备,还未正式开始生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项目类别“二十、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3‘39 印刷 231*’”,该公司开工建设前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检查发现云南东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2024年10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谭忠新和周光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1份、《采购设备合同发票汇总清单表》1份、《房屋租赁合同》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2-51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表、《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2024年10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2024年11月4日《情况说明书》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明细》1份、《关于云南东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情况说明》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云南东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向云南东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65号),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云南东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材料。
由于云南东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整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整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6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法制审核意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各1份。
针对云南东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项:【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 对云南东亚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昆明市五华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