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注销五华元康中医诊所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2-10 18:08:37
信息来源:五华区卫生健康局
编辑:施晓榕
审核:陈宇宁
终审:杨文焱
五卫复〔2024〕91号
张荣海:
你提交的关于注销五华元康中医诊所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注销五华元康中医诊所登记号为PDY00054-453010217D2182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该《中医诊所备案证》由区卫生健康局收回,注销后不得擅自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二、请你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要求,妥善保管患者病历。
此复。
昆明市五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