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244号
昆明市崎弈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在调查邓永刚投诉你公司违反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拖欠工资一事中,我局于2024年8月9日开具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五人社监令字﹝2024﹞第163号),要求你公司:按照之前我局下发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全面提供资料。截止2024年12月4日,你公司对我局责令整改事项拒不改正。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 编:650021
联 系 人:王 超 (执法证件号:24-Z19016)
谭笑东 (执法证件号:24-Z19200)
电 话:0871—6358893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