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64号
实际经营者:高*奇
身份证号:532324*********1514
经营场所: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小普吉村***
2024年9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高云奇经营的家具厂进行了调查,发现高云奇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小普吉村636号高*奇经营的家具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厂主要从事家具油漆加工,厂内设置1间烤漆房,安装有活性炭吸附处置箱;高*奇于2024年3月在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小普吉村636号租赁了一间厂房,在此地进行木制家具的油漆加工,场地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投资金额3万元,现有员工4人,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时,发现高云奇经营的家具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2024年9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9月18日现场照片4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2-4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区域管控单元》截图1份、《关于高云奇经营的家具厂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情况说明》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2份、《关于高云奇经营的家具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情况说明》1份、2024年10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3份、《整改情况复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高云奇和匡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关于高云奇经营的家具厂总投资额的情况说明》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之规定。
2.“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向高云奇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64号),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高云奇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6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由于高云奇经营的家具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营的家具厂也自行关停。高云奇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法制审核意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份。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项:【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
2.“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高*奇“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对高*奇“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高*奇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