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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6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61号

单位: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169047XL

法定代表人:方*(身份证号360104*********1915)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

2024年8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21日,昆明市组织昆明市第二届生态环境执法比武活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00号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站房内及危险废物暂存间内用来盛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产生废液的塑料桶(237公斤)未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中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暂存区内用来盛装漆渣的塑料桶(3779公斤)上设置的危险废物标签缺少《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 中规定的有关内容信息及编码信息不准确;该公司DA002废气采样点上设置有2个采样口,两个采样口未完全进行密闭,不符合采样口设置规范要求;1号线热处理连续式回火加热炉前端和后端各建设有一根排气管,建设的2根排气管均设置有排放口,2个排放口未在该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上进行登记。综上所述,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2024年8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9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2-40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方华和谷建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排污许可证》1份、《关于昆明长力春鹰板簧有限公司“汽车钢板弹簧生产线改造工程”改扩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1份、《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及验收(节选)》复印件1份、《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危废台账记录(节选)》复印件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明细》2份、《关于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情况说明》1份、《关于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情况说明》1份、2024年8月30日《整改情况报告》1份和整改图片4份、2024年9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0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整改情况复查表》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2024年10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7日《检测报告》(君强(环)检〔2024〕236号)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2.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21日向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61号),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6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针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已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的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签。针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DA002废气采样点上的2个采样口,其中一个采样口按照规范设置,另一个已密闭,1号线热处理连续式回火炉前端和后端的水蒸气排气筒已与设备断开,原设备连接处已经封闭,且提交了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君强(环)检〔2024〕236号),报告显示排气筒排放物均未超标。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案件法制审核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各1份。

1.针对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六项:【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之规定。

2.针对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第四项:【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四)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对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昆明方大春鹰板簧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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