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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6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63号

单位:昆明市五华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UPK53

法定代表人:刘*飞(身份证号 532224*********4414)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厂口产业园***

2024年8月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昆明市五华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8月1日,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昆明市五华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五华区西翥厂口片区污水处理项目有工人正在进行外立面施工作业,现场设有挖机两台,现目前施工阶段为:主体工程分部验收完成,设备安装进度60%左右。经询问昆明市五华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健及项目负责人张旭清,该项目于2024年6月2日已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但未通过审批就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昆明市五华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五华区西翥厂口片区污水处理项目时,未按照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便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2024年8月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2024年8月6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2-3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关于昆明市五华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法案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情况说明》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截图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刘正飞和张旭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会议纪要》1份、《昆明市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五发改投资〔2023〕2号)1份、《国家税务总局缴款信息》4份、《昆明市五华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介绍》1份、《五华区西翥厂口片区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1份、《昆明市五华区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文件》(昆五环评复〔2024〕28号)1份、《关于恳请免予五华区西翥厂口片区污水处理项目环保处罚的请示》1份、2024年10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整改复查意见书》(昆生环改复〔2024〕2-37号)各1份、现场照片3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昆明市五华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五华区西翥厂口片区污水处理项目时,未按照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便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向昆明市五华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63号)》,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昆明市五华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陈述或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6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由于昆明市五华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及时自行实施项目关停措施,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并于2024年9月27日取得《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文件》(昆五环评复〔2024〕28号)。昆明市五华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法制审核意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文件》(昆五环评复〔2024〕28号)各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昆明市五华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五华区西翥厂口片区污水处理项目时,未按照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便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昆明市五华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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