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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6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62号

单位: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27087590

法定代表人:许*学(身份证号 530125*********2751)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锦路***

2024年9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陪同省监测中心和省环科院工作人员对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进行自行监测帮扶,现场检查时,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正在生产作业,在线自动监测装置正在运行,经调阅在线监测数据,2024年9月13日11时,在线监测数据为:非甲烷总烃实时(6.182mg/m3)、含氧量均值(20.89%)、烟气流速均值(13.09m/s)、烟气温度(76.77℃)、烟气压力(0.625Kpa)、废气流量(12.524m³/S)、甲苯(0mg/m3),2024年7月5日该公司对废气、噪声进行自行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检查发现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苯系物中的三甲苯、苯乙烯、乙苯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2024年9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2-4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关于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违法案件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情况说明》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因子计算明细》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各1份、许维学和耿吉海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2024年自行监测方案》1份、《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介绍》1份、《检测报告》(云众测检20240785-2号)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2023年,节选)复印件1份、《关于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未对苯系物中三甲苯、乙苯、苯乙烯指标开展自动监测的情况说明》1份、《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接受环境监测帮扶整改记录》1份、2024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截屏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苯系物中的三甲苯、苯乙烯、乙苯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之规定。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向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62号),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记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6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由于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2023年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只要求该公司对苯、甲苯、二甲苯进行监测,未要求对苯系物中的三甲苯、苯乙烯、乙苯进行监测。2024年7月1日因《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全面执行,该公司申请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发证时间:2024年8月28日)才要求该公司对苯系物进行自动监测,而该公司的自动监测设备是按照2023年核发的《排污许可证》配置的,只能对苯、甲苯、二甲苯进行自动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印刷工业》(HJ1246-2022)中对有组织废气中的苯系物最低监测频次为半年,该公司新《排污许可证》发放时间距检查时间间隔未达半年;且该公司已于2024年9月12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提交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申请,申请将有组织废气中苯和苯系物的自动监测方式改为手工监测,监测频次为每半年1次。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法制审核意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各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六项:【免予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六)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厂区内临时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发生扬散、流失、渗漏或其他环境污染情形的。”之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苯系物中的三甲苯、苯乙烯、乙苯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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