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单位委托云南百源众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昆药集团制造中心生产及实验设备更新、环保、消防技术改造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春雨路141号(西郊七公里昆药集团制造中心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38′6.968″,北纬25°2′48.196″。本次扩建在原有厂房内进行,不新增占地。本次扩建主要涉及口服剂分厂、针剂分厂、药物研究院和质量部。对口服剂分厂和针剂分厂产品方案和规模进行调整,新增更换部分设备,提升能效,对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将药物研究院和质量部废气从无组织排放变更为有组织;同时对厂区老化消防设施进行修缮,以达到日常连续稳定运行,并满足相关消防安全法规要求的目的。项目总投资1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4.7%。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对《昆药集团制造中心生产及实验设备更新、环保、消防技术改造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4〕3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施工期应采取废气防治措施,减少施工扬尘的影响。施工扬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运营期片剂车间原料配料、制粒和筛分整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车间内设置集气罩对各产尘节点进行收集,收集后的粉尘由集气管道输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3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压片室压片、胶囊填充和内包装产生的粉尘由集气罩收集,通过集气管道输送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35m高排气筒(DA011)排放;包衣机粉尘由包衣机自带集气管道输送至4台包衣机各自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由4根30m高排气筒(DA012~DA015)排放;沸腾干燥机、片剂车间实验室产生废气使用集气罩进行收集后由集气管道输送至废气处理设施(布袋除尘器+洗涤塔+除雾器)处理后由1根30m高排气筒(DA016)排放;软胶囊车间在配料处通过管道和风机负压收集软胶囊车间真空泵排空进冷凝器冷凝后不凝排放的废气(乙酸乙酯、乙醇),经活性炭箱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17)排放;研究院实验室挥发废气经通风橱收集,活性炭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18)排放;质量部挥发废气经通风橱收集,活性炭处理后由1根25m高排气筒(DA019)排放。项目(DA010~DA019)排气筒排放废气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C.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各车间配套的卫生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和1#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昆明市第三水质净化厂处理。
运营期产生的口服剂分厂废水、针剂分厂废水、药物研究院废水、质量部废水和锅炉废水进入厂区现有的1#中低浓度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昆明市第三水质净化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区域应加强管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施工场区进出车辆减速慢行、禁止鸣笛。运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加强设备维护、合理布局产噪设备、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及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后分区暂存于厂区现有的危废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配备消防器材,配备应急物资,加强巡检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六)认真组织实施《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氮氧化物0.0003458t/a、挥发性有机物 0.4096t/a。氮氧化物来源于东风云南汽车有限公司氮氧化物削减量,非甲烷总烃来源于云南九九彩印有限公司的非甲烷总烃削减量。
(八)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项目启动
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污染措施落实后,依法向我局重新申请排
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