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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五环评复〔2024〕33号关于云南汐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环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汐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三环九检站旁,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38′27.109″,北纬25°5′28.968″。项目总占地面积433m2,拟建设内容包括微生物实验室、理化实验室,大型仪器室,小型仪器室,前处理室等,并配套建设公辅工程、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510万元,环保投资30.0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6.08%。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对《云南汐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4〕4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施工期应采取废气防治措施,减少施工扬尘的影响。施工扬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运营期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通风橱、万向集气罩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酸性废气通过通风橱收集后经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浓度。未有效收集的厂界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限值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建企业厂界排放标准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已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昆明市第九水质净化厂处理。

运营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地面清洁废水、纯水制备废水排入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昆明市第九水质净化厂处理;实验室器皿清洁废水(前两道)、沾染化学品采样瓶清洗废水(前两道)、碱液喷淋装置废水收集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理;操作台清洁废水、实验室器皿清洁废水(后三道)、沾染化学品采样瓶清洗废水(后三道)、未沾染化学品采样瓶清洗废水采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要求,处理后的废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昆明市第九水质净化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产噪设备采取设备基础安装橡胶垫减震等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东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其余厂界应达到2类标准限值。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及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运营期间危险废物需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

(五)认真组织实施《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配备应急物资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六)项目建成投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废气排放量600万m3/a,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总量为0.0144t/a,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总量为0.00293t/a;HCl有组织排放总量为0.0037t/a,HCl无组织排放总量为0.001659t/a;硫酸雾有组织排放总量为0.0069t/a,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总量为0.003082t/a;NOx有组织排放总量为0.0103t/a,NOx无组织排放总量为0.001142t/a。

废水排放总量为259.614m³/a;COD:0.048t/a,氨氮:0.005t/a,总磷0.0007t/a。总量纳入昆明市第九水质净化厂进行考核。

(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污染措施落实后,依法向我局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严格遵守政府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遇城市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或拆迁等情况,将无条件服从。

七、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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