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57号
单位: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5757431
法定代表人:陈*辉 (身份证号350524********8333)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普路505号国茶港***
2024年7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恶臭问题。2024年7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503号的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云南尘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进行取样监测。检查时该公司为正常生产状态,取样时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孙勇宏全程在场,对取样过程无异议,2024年7月16日,云南尘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云尘检字【2024】-1517号),报告结果显示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排放最大值为36,已超过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及表2标准,即臭气浓度(无量纲≦20),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2024年6月29日《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1份、2024年7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5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3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陈焱辉和吴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文件》(昆五生环〔2021〕19号)和《检测报告》(云尘检字〔2024〕-1517号)各1份、《检测报告(YM20240812002)》1份、2024年8月7日《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整改情况说明》、2024年8月26日《整改情况复查表》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案件审查表》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同时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①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1个,1);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非工业区)/III类水体,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10天以下,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除畜禽养殖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3);污染物超标倍数(超过50%以上100%以下,3)。②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③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重点管控单元,0.55)。拟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拾叁万叁仟元(¥133,000元)整。
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我局于2024年9月25日向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57号)》,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9月29日,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申请书》,陈述已积极配合整改,提供了《检测报告》,并已启动整体搬迁计划,希望能不予处罚。
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申请书》情况进行复查,经检查,符合《陈述申辩申请书》中的整改内容。
由于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积极配合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提出2024年底搬迁。综合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和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审会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免予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云南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关于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案件自由裁量裁量因子计算情况说明》各1份、2024年9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57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2024年9月29日《陈述申辩申请书》1份、2024年8月15日《检测报告》(YM202240812002)1份、2024年9月13日《检测报告》(普域检字20240904001号)1份、2024年10月1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份、2024年11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案件法制审核表》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各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四、批评教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昆明德和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