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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常见问题问答之三十八 —房东要卖房,租户还能继续住吗?

问:杨某租住的房子被房东卖给了高某,并且这套房子已经登记到新房主高某的名下。高某让杨某赶紧腾房,但杨某和前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而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已经上涨,杨某如果换房租住,还要承担经济损失,所以杨某不想搬走。请问杨某还能继续租住吗?

答:杨某还能继续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要卖房,应当首先通知承租人。如果想购买房子的人给出的条件与承租人的条件相同,那么出租人应当将房子卖给承租人,这就叫作“优先购买权”。当然,如果承租人出的价格比别人低,出租人就可以把房子卖给别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如果承租人不想买下这套房子,那么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还是可以按照原合同条款继续租用这套房,新房主没有权利让承租人搬走。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杨某可以按照该条款的规定不搬出该房,买房人也不能根据对该房的所有权主张杨某搬出该房。

另外,最初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老房东签订的,承租人应向老房东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在老房东提供证据证明新房东已享有产权,通知承租人向新房东支付租金,并由新房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之前,承租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将租金交给老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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