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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五环评复〔2024〕32号关于云南鸿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云南国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鸿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姚家冲鹏兴页岩砖内,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4129.309,北纬25°730.888项目租用姚家冲鹏兴页岩砖厂厂房进行改造,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项目,不新增占地。租赁总占地面积1050m2有工程已使用550m2试点项目使用500m2新建1个装卸区、1个立体货架区;利用闲置库房改造为1#2#3#危废贮存间,将现有项目危废暂存间改建为4#危废贮存间,形成4个危废贮存间,即1#-4#危废贮存间;实施厂区内部改造,对办公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进行重点防渗区改造,并修筑导流沟、围堰、废液收集池、消防沙池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改造1#-4#5#危废贮存间废气收集及集中处理设施。本项目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共21大类79个代码,包括: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4农药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不贮存甲、乙类物资)、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9/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11精(蒸)馏残渣、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HW16感光材料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HW23含锌废物、HW29含汞废物、HW31含铅废物、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HW34废酸、HW35废碱(不包括具有反应性的危险废物)、HW36石棉废物、HW46含镍废物、HW49其他废物、HW50废催化剂等。最大收集规模为5000t/a,最长贮存期限不超过90工作日。项目总投资2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1万元,占总投资的21.9%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对《云南鸿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4〕38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应对施工材料进行遮盖,并对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措施。运营期间1#-4#和5#危废贮存间废气经负压收集,并引入改建的“碱液喷淋塔+纤维过滤干燥+二级活性炭吸附”集中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限值要求。

未有效收集的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施工生活废水依托项目周边卫生间,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混凝土养护以及场地洒水抑尘,不得外排。运营期项目不设食宿和卫生间,产生的地面清洁废水应经库房内收集桶收集,碱液喷淋塔废水经收集后置于封闭 PE 箱内,暂存于立体货架区,与主体工程危险废物一同清运处置,严禁外排。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采取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噪声防治措施后,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间及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统一清运;运营期间涉及的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区暂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

(五)项目运营期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做好危险废物进入仓库前的检查工作,有质量问题的及时更换,防止存在破损和“跑、冒、滴”现象;

办公区简单防渗(地面硬化);其他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具体防渗措施(由下至上)为:混凝土垫层7cm+2mmHDPE膜+土工布+黏土5cm+水泥20cm+防水涂层+环氧树脂,每个库房门前设置导流沟。其防渗性能满足等效粘土防渗层厚度≥6.0m,渗透系数≤1×10-10cm/s。

(六)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安排人员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地面防渗层破损时,应及时进行修复;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的运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项目建成投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有组织废气量:4380万m3/a,其中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098t/a、氯化氢0.0023t/a、硫酸雾0.14t/a、硫化氢0.00077t/a、氨0.0043t/a、氟化物0.0023t/a。

无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30t/a、氯化氢0.0075t/a、硫酸雾0.48t/a、硫化氢0.049t/a、氨0.27t/a、氟化物0.0075t/a。

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严格遵守政府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遇城市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或拆迁等情况,将无条件服从。

七、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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