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单位委托云南滇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冠彪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普吉社区普吉路521号,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39′59.609″,北纬25°6′35.107″。项目租用昆明道地中药饮片厂原有场地(占地7200m2)进行生产经营三年,项目拟设置2条中药饮片加工生产线(1条普通中药饮片;1条毒性中药饮片),建成后年产普通中药饮片1025t、毒性中药饮片10t,合计年产中药饮片1035t。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5万元,占总投资的0.67%。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对《云南冠彪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4〕3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施工期应采取废气防治措施,减少施工扬尘的影响。施工扬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运营期项目中药饮片生产过程中会产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及异味。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高效活性锰催化分解技术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DA001排气筒外排废气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 1 中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未有效收集的厂界无组织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附录C。《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4中二级标准。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废水,依托现有项目生活设施,经原有化粪池收集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第九水质净化厂处理。
运营期产生的实验清洗废水经中和池处理后,与药材浸润用水、药材蒸煮用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清洁废水统一经沉淀池处理,达《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5301/T 52-2021)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第九水质净化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装修高噪声设备施工时应保持门窗关闭;施工场界噪声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夜间产噪设备不运行,产噪设备采取消声、减振、建筑隔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及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
(五)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配备应急物资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六)项目建成投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废气排放量710万m3/a。有组织废气排放量:颗粒物0.0095t/a;VOCs(非甲烷总烃)0.0147t/a。
无组织废气排放量:颗粒物0.408t/a;VOCs(非甲烷总烃)0.0105t/a。
(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污染措施落实后,依法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认真组织实施《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项目为临时中药饮片生产线(过渡期三年),三年过渡期后应另行选址建设。
七、严格遵守政府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遇城市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或拆迁等情况,将无条件服从。
八、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