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昆明市五华区林漫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汪晖(昆明市五华区林漫书店):
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昆明市五华区文化和旅游局相关工作情况的回复,你(单位)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已无实际经营场所及出版物经营活动,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第七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按照相关规定于2024年9月2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关于拟撤销昆明市五华区林漫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处理决定告知书送达公告》,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现做出如下决定:撤销你(单位)办理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人民政府12楼12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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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