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单位委托云南有限公司编制的《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项目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337号,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41′42.014″,北纬25°2′4.826″。项目总占地面积1.3万m2,共有3栋厂房和1栋职工倒班宿舍楼,设置3条印刷生产线,分别为报纸印刷、书刊印刷和数码印刷。项目年印刷报纸5.6亿对开张、书刊1.2万令、数码1.55万平方米。生产工艺主要为:①报纸印刷工艺:排版→制版→印刷→折页→打包入库;②书刊印刷工艺:排版→制版→印刷→胶装→裁剪→骑马订→打包入库;③数码印刷工艺:印刷→胶装→裁剪→打包入库。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7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15%。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对《云南报业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务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4〕36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项目始建于1993年,本次为补办环评,无施工期。项目在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运营期项目印刷油墨、油墨清洗剂及书刊胶装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应经收集管道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经15m高的DA001排放。处理后的有机废气应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污染物排放限值。
印刷油墨、油墨清洗剂及书刊胶装过程中未被有效收集的废气呈无组织排放。其中,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A.1 标准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项目生活污水应经已建成的化粪池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等级标准后,排入新闻南路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昆明市第三水质净化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间主要产噪设备应布设于室内,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等措施后,项目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
(五)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配备应急物资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六)项目运营期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1.041t/a,其中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793 t/a;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248 t/a。
生活污水:2784.95t/a,CODcr0.485t/a,氨氮0.0062t/a,总磷0.0007t/a,总量纳入昆明市第三水质净化厂进行考核。
(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项目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污染措施落实后,依法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认真组织实施《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严格遵守政府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遇城市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或拆迁等情况,将无条件服从。
七、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