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为: 首页>其他>双公示专栏>行政许可公示
昆五环评复〔2024〕29号关于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云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昆明市试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贵单位委托昆明博安环环境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编制的《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云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昆明市试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大麦塘村一组一号,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40′4.951″,北纬25°9′20.175″。项目总占地面积1000m2,其中1#厂房占地面积680m2,2#厂房占地面积100m2。1#厂房暂存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21个类别、84个代码的危险废物,主要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区、导流沟、收集井及相关配套设施,一次最大暂存量200吨,年最大中转量5000吨;2#厂房暂存废铅蓄电池,主要建设完整电池暂存区、破损电池暂存区、废电池装卸区、电解液收集井、导流沟及相关配套设施,一次最大暂存量80吨,年最大中转量3000吨。项目总投资600万元,环保投资67.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1.2%。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对《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云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昆明市试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4〕3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表》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应对施工材料进行遮盖,并对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措施。运营期间1#厂房和2#厂房均设置负压收集废气,收集的废气经“三级活性炭吸附+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限值要求。

未有效收集的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间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混凝土养护以及场地洒水抑尘,施工生活废水依托已有化粪池处理,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不得外排。运营期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已建的化粪池预处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至昆明市第九水质净化厂处理;厂区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碱喷淋用水,不得外排。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采取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噪声防治措施后,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间及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回收利用,不能回收的应委托相关单位统一清运;运营期间涉及的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区暂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

(五)项目运营期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对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做好危险废物进入仓库前的检查工作,有质量问题的及时更换,防止存在破损和“跑、冒、滴”现象;1#厂房和2#厂房的暂存区、收集井、导流沟、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等进行重点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膜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厂区道路进行一般防渗;办公区进行简单防渗,采取地面硬化措施。

(六)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安排人员定期巡视、检查,发现地面防渗层破损时,应及时进行修复;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的运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七)项目建成投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有组织废气量:9636万m3/a,其中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0.1635t/a、氯化氢 0.027t/a、硫酸雾 0.0585t/a、硫化氢0.0005t/a、氨0.01286t/a。

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量为0.1514t/a、氯化氢排放量为0.015t/a、硫酸雾排放量为0.0325t/a、硫化氢排放量为0.00026t/a、氨排放量为0.007t/a。

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严格遵守政府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项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若遇城市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或拆迁等情况,将无条件服从。

七、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10月15日


Copyright © 2012-2021 www.kmw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昆明市五华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联系我们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西路1号五华区区级机关办公大楼

技术支持电话:0871-63632514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020002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622号

备案号:滇ICP备0500927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