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单位委托云南湖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五华区西翥厂口片区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云南五华产业园区厂口片区绿色食品加工产业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2°40′59.455″,北纬25°15′17.969″。项目总占地面积35467.19m2,其中污水处理厂项目占地面积26237.19m2,人工湿地项目占地面积9230m2。污水处理厂项目近期按照土建规模7500m3/d,设备安装3750m3/d建设,包括粗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调节池、A2O生化池、配水井及污泥泵房、二沉池、高效沉淀池、滤布滤池、尾水综合池、储泥池、污泥脱水机房、综合用房、业务楼、出水在线检测间、除臭系统、门卫等,占地面积26237.19m2,总建筑面积1936.65m2,污水处理工艺采用原水→粗格栅、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调节池→A2O生化池→配水井及污泥泵房→二沉池→高效沉淀池→滤布滤池一紫外消毒渠及巴氏计量槽→清水池及中水泵房→湿地;人工湿地项目人工湿地占地面积为9230m2,设计规模为3750m3/d,采用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工艺,配套设置2座容积为18750m3中水调节池,1座容积为3000m3贮水池,包含污水处理厂至人工湿地DN300输水主管约564m,人工湿地至厂口片区DN300再生水回用主管约838m,厂口片区绿色食品加工产业区市政道路DN100-DN200再生水回用管网约18810m。项目总投资9740.4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23.5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0.51%。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对《五华区西翥厂口片区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 五华〔2024〕32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和运营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同意项目按《报告书》所述位置、工程内容、规模、功能、环保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及环评批复要求,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施工期应采取废气防治措施,减少施工扬尘的影响。施工扬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运营期项目格栅、旋流沉砂池、调节池、储泥池、污泥脱水机房等采取相应封闭措施,封闭后负压收集的恶臭气体集中引入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处理后由1根18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DA001排气筒外排废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未有效收集的厂界无组织废气浓度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4中二级标准。
(二)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施工废水、施工人员清洗废水在施工场地设置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得外排;雨天地表径流设置截排水沟、沉砂池沉淀处理后回用,回用不完的部分经征得相关部门许可后外排。
运营期产生的化验室废水经中和池预处理、职工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和化粪池预处理后同滤布清洗废水、生物滤池循环系统废水、生物滤池加湿系统废水、污泥脱水废水全部进入项目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出水水质CODcr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5301/T43-2020)中D级标准,其余指标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尾水进入人工湿地进一步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绿化、道路清扫以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露地蔬菜(最严值)中较严值后回用,不得外排。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区域设置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高噪声高振动设备采取减振降噪措施;车辆进出场地低速、禁鸣;施工场界噪声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夜间产噪设备不运行,产噪设备采取消声、减振、建筑隔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污水处理厂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人工湿地四周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尽可能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运营期产生的废弃生物填料、湿地修剪植物、人工湿地废填料、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餐厨垃圾、食堂泔水,生物滤池废弃生物填料由设备厂家定期更换回收,其他一般固体废物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餐厨垃圾、食堂泔水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废滤布、栅渣、沉砂、污泥、应进行属性鉴别,脱水后若鉴别结果为危废则按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若鉴别结果为一般固废则委托污泥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并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危废转移联单,危险废物暂存间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
(五)项目应严格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等源头防控措施;加强运营期污水处理设施巡视检查,严控“跑冒滴漏”;若发生泄漏,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及时开展项目区土壤跟踪监测。
项目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污染事故及安全事故发生;配备应急物资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六)项目建成投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废气排放量8760万m3/a。有组织废气排放量:氨0.033t/a,硫化氢0.002t/a;无组织废气排放量:氨0.035t/a,硫化氢0.002 t/a。
(七)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项目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污染措施落实后,依法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认真组织实施《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产,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五华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设计阶段应开展环境保护设计,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4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