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47号
单位:昆明虫米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Q528
法定代表人:高*国(身份证号420112***0057)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船房小区***
昆明虫米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2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西三环辅路老箐山168号的昆明虫米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磷石膏堆放在该公司的加工场地内。经查,该公司于2019年开始在此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从事砂石料的生产加工,生产场地占地面积约15亩,主要生产设备:1条水稳料生产线。该公司于2023年7月开始使用磷石膏生产水稳料和及配料,截至2024年5月20日,共计使用磷石膏约10万吨;露天堆放的磷石膏约800吨,堆放场所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现场检查存在以下问题: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磷石膏),磷石膏堆放场所未设置“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综上所述,昆明虫米商贸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2-20号),对你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如下:立即改正。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2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及地方查处情况一览表》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检测报告》(云尘检字【2024】-1356)、《检测报告》(云尘检字【2024】-1085)、《监测报告》(昆五环监字【2024】水监督第43号)各1份。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
2024年8月1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虫米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成品加工车间和堆场均处于停产状态,正在清运堆场物料;堆场上堆放的物料大约有3万吨(成品料约2万吨、毛料约1万吨),产生扬尘的物料覆盖率约70%,未覆盖的正在清运,经询问负责人高光国,成品料预计2024年10月30日清运完,毛料预计9月1日清运完。8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对昆明虫米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该公司已于2024年5月20日停产,6月13日场地上的磷石膏已清运完成,不再使用磷石膏进行生产加工,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4年版)》“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10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中的“其他”,磷石膏的再利用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场地上的工业固体废物(磷石膏)已清空,且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光国明确表示以后不再使用磷石膏进行生产加工,原堆放场地只作为砂石料的堆放和中转场地,该公司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综合我局执法人员2次现场复核情况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对昆明虫米商贸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47号)、《送达回证》、2024年8月15日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21日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份,以及《整改复查意见书》(昆生环改复〔2024〕2-12号)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产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八)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7.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5);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倾倒、堆放、丢弃、遗撒量(5吨以上,5);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2)。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0.4)。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昆明虫米商贸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行为免予处罚;
2.对昆明虫米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拟处罚人民币拾万捌仟(¥108,000元)整;
3.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罚人民币拾万捌仟(¥108,000元)整。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拾万捌仟(¥108,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