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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5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55号

单位:昆明凌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2137729B    

法定代表人:曹*云(身份证号530103********2918)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

昆明凌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366号昆明凌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该公司出具的昆明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530102142401***130415722,发现2024年1月10日对车牌号为“云AZ930X”车辆进行环保检测,该车辆属马自达品牌,生产厂家为长安马自达汽车有限公司,燃油类型为汽油,燃油型式为闭环电喷,发动机号为31061***,驱动方式为全时四驱,该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昆明凌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1辆,车辆检测费用280元,违法所得为280元。通过调取“云AZ930X”的检测过程数据发现该车油温监测数据全过程均为0℃,不符合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相关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综上所述,昆明凌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32号),并提出整改要求: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昆明凌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检验检测工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3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执法人员执证件复印件2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4年8月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

2024年8月2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凌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自出现“云AZ930X”的检测过程呈数据油温监测数据全过程均为0℃情况后,该公司要求所有汽油车使用双怠速法检测时必须使用机油温度传感器测量机油温度,发动机冷却液或润滑油温度不应低于80 度。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综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昆明凌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55号)、《送达回证》《整改复查意见书》《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2024年8月20日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生态破坏,首次发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对昆明凌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 对“违法所得贰佰捌拾元(¥280元)整”免予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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