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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5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50号

单位:昆明市五华区明华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MQ2G66T  

经营者:陈*华(身份证号532128********0745)

经营场所:昆明市范家营村***

昆明市五华区明华食品厂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1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明华食品厂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加工,于2008年3月5日注册,生产车间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1台油炸锅,使用燃料为生物质颗粒。生产原料:鸡皮;生产工艺:鸡皮-解冻-油炸-切割-包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和生产废渣堆放在厂区大门旁的1间房间内,由王耀林定期收购,已签订购买协议,王耀林是昆明若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收购废油的合作方。检查现场发现厂内正在使用蜂窝煤炉。

综上所述,昆明市五华区明华食品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19号),对你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如下:立即拆除蜂窝煤炉,不得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蜂窝煤)。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昆明市五华区明华食品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收购协议1份、昆明若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昆明若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许可证》1份、购买协议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1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于2024年8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书》和整改后照片,陈述已将蜂窝煤炉及蜂窝煤全部清理完,申请减免处罚。

综合2024年8月7日提交的《申请书》和整改照片,以及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昆明市五华区明华食品厂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50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整改复查意见书》、2024年8月7日提交的《申请书》和整改后照片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昆明市五华区明华食品厂“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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