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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4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4〕2-48号

单位:云南昊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6Q86BCXN    

法定代表人:陈*友(身份证号532324********1517)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龙川镇龙泉东路大秋树***

云南昊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五华区同仁街雨污分流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云南昊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在作业,持有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为田生,经对现场负责人田生进行询问调查,确认了云南昊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五华区排水管网清污分流及综合管廊配套工程项目”同仁街工程于2024年5月25日、26日、27日22时至次日凌晨4时期间,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施工项目场地内进行压力管道焊接施工作业,该施工区域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综上所述,云南昊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2-28号),对你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如下:立即改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5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单》2份、网络举报原信复印件及照片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2024〕2-2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

2024年8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同仁街进行现场复核,云南昊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2024年6月5日至今均未出现夜间施工投诉,现场地地面工程已完工,地面施工围挡已拆除,留有地下工程出入口。

综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对云南昊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相应处罚。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48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和2024年8月7日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公司、施工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标准(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8.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数(裁量因数、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取得证明,3);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2类声环境功能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一般管控单元,0.2)。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云南昊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

三、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人民中路66号1号楼402室)开具罚款上缴通知书,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要求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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