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21号
单位:昆明市五华区蓝之豹汽车装饰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KF7GT6Q
经营者:付*(身份证号530102********032X)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康路月牙潭***
昆明市五华区蓝之豹汽车装饰服务部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2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蓝之豹汽车装饰服务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服务部正常生产,主要经营汽车服务、汽车维修服务、汽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的销售等,主要有洗车机、打气泵、提升机,现场工人有8人。昆明市五华区蓝之豹汽车装饰服务部与云南达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矿物油收储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1日,昆明市五华区蓝之豹汽车装饰服务部最后一次转移危险废物为2024年1月份,转移过程中未使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放置在公司一角落,未按照规范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综上所述,昆明市五华区蓝之豹汽车装饰服务部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25号),并提出整改要求:10日内完成整改。
2024年5月25日,昆明市五华区蓝之豹汽车装饰服务部向我局提交了《危险废矿物油收储合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服务合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廉政监督卡》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0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云南达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云南峰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云南盛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油收储合同》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份、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服务合同》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2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2份。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
2.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于8月2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已与云南峰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服务合同》,按要求填写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建立了全封闭式危险废物暂存间,并按规范设置了危险废物标识标牌。
2024年8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蓝之豹汽车装饰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内部设置了危险废物暂存间,并按规定设置了危险废物标识牌;已按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综合昆明市五华区蓝之豹汽车装饰服务部2024年8月2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和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昆明市五华区蓝之豹汽车装饰服务部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21号)、《送达回证》、2024年8月8日提交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4年8月7日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对昆明市五华区蓝之豹汽车装饰服务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 对昆明市五华区蓝之豹汽车装饰服务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与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