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刘倩您好,您关于“诈骗旅游合同”问题邮件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五华区文化和旅游局于2024年8月15日10:49分电话联系您了解核实额情况。据调查您一行2人称是通过抖音平台了解到国青旅(滑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旅游广告,随后添加了该公司客服人员微信,并通过微信支付向该公司支付了200元旅游定金。2024年8月1日您一行2人落地昆明后由国青旅(滑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安排接机,并入住旅行社为其预定的酒店——昆明经贸酒店,随后该旅行社工作人员在酒店大堂与您一行2人签订了旅游合同,并向您一行2人收取了2人共计3440元的团款。您一行2人表示因旅行社实际提供的行程和服务与宣传不符,要求旅行社方赔偿2人总计2000元人民币。根据您提供的旅游合同显示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为——国青旅(滑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经查该公司不在五华区管辖范围内。我单位将积极协调具有管辖权的部门进一步核查处理。已将办理结果于2024年8月15日11:40分电话告知您,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