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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五人社监告字[2024]174号)

五人社监告字[2024]174号

昆明众信建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进行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五人社监令决字[2024]第02068号),截止2024年8月2日你单位对我局指令整改事项拒不改正。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规范标准》第一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昆明众信建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五华坊42号                

邮编:650021                                            

联系人:向松伟 电话:0871—63584446


昆明市五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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