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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生环不予罚〔2024〕2-4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45号

单位:昆明市五华区传明免烧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6KU1L81Y

经营者:马*香(身份证号 530129********1526)

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三组大树弃渣场***

昆明市五华区传明免烧砖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三组大树弃渣场1066号的昆明市五华区传明免烧砖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作业,现场场地内堆放有大量成品砖。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者为马四香,未提供环保相关手续,现场负责人为丁恒富。

综上所述,昆明市五华区传明免烧砖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23)号),并提出整改要求: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2024年7月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市五华区传明免烧砖厂现场复核后,发现已经停工停产,并拆除全部机械设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7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2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和2024年7月1日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

综合我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昆明市五华区传明免烧砖厂符合免予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45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7月1日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 ,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昆明市五华区传明免烧砖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2-23)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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