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予罚〔2024〕2-39号
单位:云南富发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A7E06YR68
法定代表人:牛*能(身份证号532625********2154)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桃园大村昆鹏公司***
云南富发家居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富发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4-10-03〕号),并提出整改要求:责令你单位30内改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份、营业执照(副本)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表》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4-10-0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整改材料。
2024年7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富发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复核,该公司已经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
综合我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情况,云南富发家居有限公司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6月11日送达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4〕2-39号)、《送达回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和2024年7月16日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云南富发家居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按照《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昆生环责改字〔2024-04-10-03〕号)的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执行后检查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及限期整改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监督检查。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呈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66号
联系部门:法规科
联系电话:64179316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8日